(2017)川08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范海标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海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392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范海标,男,生于1992年12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人,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本院在被执行人范海标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6)川082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范海标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海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本院辖区内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其财产调查,未反馈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范海标目前仍在广元监狱服刑,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明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