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平川、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平川,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691号申请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3794279-9,以下简称平湖担保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商厦11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平川,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4178434-0),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一街。法定代表人:缪玉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绍达,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宜昌市。被执行人:缪玉如,女,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系吴绍达之妻,住宜昌市。被执行人: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329619-7),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3号。法定代表人:吴绍达,该公司董事长。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平川、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徐平川、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平川、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徐平川、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徐平川、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吴绍达、缪玉如、宜昌美特普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