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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夏金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霞,周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464号申请执行人夏金霞,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星沙镇筒灰村一字墙组,身份证号码4301211964********。被执行人周利娟,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泉塘街道办事处东四路旭辉华庭公寓*栋****房,身份证号码4301211979********。申请执行人夏金霞与被执行人周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湘0121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金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121执1464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审 判 员  文罗生审 判 员  罗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