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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邱孝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孝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2045号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066763166R。法定代表人:李章秀。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孝萍,女,汉族,1979年出生,住内江市。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孝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峻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