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民申34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吴辉与任树岩、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树岩,吴辉,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居刚,赵铙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34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树岩。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姑苏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陈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审第三人:位居刚。一审第三人:赵铙龙。再审申请人任树岩因与被申请人吴辉、宿迁市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赵铙龙、位居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1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任树岩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任树岩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树岩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章 润审判员 武 孙审判员 张贞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齐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