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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臧晓琳诉上海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臧晓琳,上海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166号原告:臧晓琳,女,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上海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周南村680号10幢206室。法定代表人:曹辉。原告臧晓琳与被告上海贝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臧晓琳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28,088.22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臧晓琳系该院研究室工作人员余某的配偶,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要求将本案移送他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臧晓琳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人员余某的配偶,故为避免当事人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俊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