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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2刑初363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男,生于1994年6月,汉族,大专文化,巴中市兴圣天然气公司职工,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8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辩护人彭仕喜,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7]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及其辩护人彭仕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成在巴州区娱乐会所喝酒唱歌期间,邀请陈某(女)陪其喝酒。5月25日凌晨1时许,刘成因醉酒无法自行离开,陈某见状便搀扶刘成坐出租车到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的明珠饭店开房休息。由于刘成醉酒严重,陈某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开房,刘成刷卡付费。陈某将刘成送到明珠饭店房间后,欲离开时被刘成拉住不放,要求陈某陪其睡觉保证不发生性关系。后陈某欲强行离开,被刘成再次拉住,刘成不顾陈某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赖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明珠饭店住宿通知单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成的辩解:1、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2、自己临时起意,没有把控住自己的行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彭仕喜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陈某在喝酒陪侍服务中,行为过于亲密,在明知被告人醉酒情况下擅自将被告人接到酒店开房,并陪其抱着睡觉,对被告人强奸犯罪具有引诱行为。2、被告人刘成犯罪是偶发性、临时起意。3、在被害人阴道内未检出刘成DNA,虽在刘成阴茎及阴茎冠状沟检出有被害人DNA信息,仅表明陈某与有身体接触,不能证实刘成阴茎插入了被害人阴道,应认定为犯罪未遂。4、被告人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已经接受,并表示对刘成予以谅解。5、被告人刘成具有坦白情节。6、被告人刘成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被告人刘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刘成与同事吃饭饮酒后,一同到巴州区娱乐会所喝酒唱歌,并选择了专门从事陪酒服务的服务员陪侍喝酒,其中被告人刘成选中了被害人陈某陪侍喝酒服务。在陪侍喝酒过程中,双方接触较为亲密。2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刘成其他同事结账后相继离开,被害人陈某见被告人刘成醉酒程度较深,便搀扶被告人刘成走出包间后乘坐出租车,到达位于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的明珠饭店大厅,被害人陈某使用自己身份证登记,用被告人刘成银行卡刷卡付费开了住宿客房,随后被害人陈某拉着被告人刘成进入房间后欲离开时,被告人刘成拉住被害人陈某,要求陪其睡觉并保证不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陈某穿着衣服背对被告人刘成,由被告人刘成抱着被害人陈某睡觉十至二十分钟后,被害人陈某欲起身离开时,被告人刘成强行拉拽住被害人陈某,用手按压住被害人陈某,被害人陈某用手推抓、嘴咬、呼叫进行反抗,被告人刘成强行脱掉被害人丝袜裤、内裤、衣服胸罩,强行对被害人陈某实施了奸淫。后被害人陈某在房内卫生间冲洗身体后,穿上衣服走出房间用电话报警,随后警察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成及被害人陈某一同带离进行调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5月25日凌晨1时左右,巴中皇家九号娱乐会所陪酒人员陈某见消费顾客刘成醉酒无人照料,搀扶刘成乘坐出租车到江北大道明珠饭店开房休息,刘成要求陈某陪其睡觉并保证不发生性关系。当受害人陈某陪其睡觉后准备离开时,被告人刘成采用暴力手段脱掉其安全裤和内裤将其强奸。陈某借故离开后电话报警,民警前往现场将刘成抓获。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江北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10报警后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将被告人刘成抓获,抓获过程未出现抗拒抓捕和逃跑的情况。3、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2017年5月25日,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对被告人刘成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刘成执行逮捕。4、身份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刘成身份信息情况。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7年5月25日8时21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明珠饭店房间进行现场勘验,现场提取床单上可疑精斑布片及毛发。6、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见证下,被害人陈某成功辨认出刘成就是在明珠饭店房间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8、提取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成阴茎包皮、阴茎冠状沟采用棉签各提取拭子一份。9、提取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对被害人陈某阴道采用棉签提取拭子一份;提取被害人陈某手指指甲成分。10、提取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成使用的手机内拍摄的被害人陈某面部及身体下部裸体视频录像进行提取情况。11、被告人刘成人身检验记录及照片,证实在见证人见证下,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刘成身体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刘成左颈部有1.1cm×0.2cm擦伤;右上臂前有0.5cm×0.3cm、1.0cm×0.2cm、0.5cm×0.2cm、0.5cm×0.2cm、1.4cm×0.3cm五处擦伤。12、被害人陈某丝袜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所穿丝袜裤左侧大腿处、裆部破损情况。13、监控视频录像,证实被害人陈某将被告人刘成带到明珠饭店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开房并用被告人刘成的银行卡付费,后将被告人刘成搀扶进入房间。14、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经鉴定,2017年6月6日,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床单斑迹及毛发均含有刘成、陈某的DNA;刘成阴茎拭子内检出混合人DNA,基因座分型未排除陈某、刘成。15、证人赖某某证言,证实其系明珠酒店1楼做前台服务员,2017年5月25日0时24分左右,一名20岁左右的女子扶着一名20左右的男子进了1楼大厅后将男子扶到大厅内沙发上休息。其一看男子是喝酒喝多了,这名女子走到前台要开一个单间房间开。其让女子出示身份证后才知道叫陈某,其说如果两个人住需要两个人的身份证。陈某对其说男子是她的男朋友,那名男子也到吧台来说没有带身份证,并给了其一张银行卡,要求直接开房间。其未同意,男子大吵大闹,并说认识酒店副经理。其怕事情闹大,给他们开了房间。付房费是刷的男子的银行卡,男子当着其和陈某的面说密码,是陈某帮输入的。随后陈某就扶着这名男子上楼去了。16、证人刘某某证言,2017年5月24日晚上,其和刘成等人吃饭后去巴州区的酒吧唱歌喝酒。每人选了一个女娃陪喝酒。刘成和陪酒的女娃很聊得来,动作也很亲昵。大概晚上12点左右,其和同事有其他事情走了。其叫同事跟刘成打电话联系,刘成说已经回家了。17、证人邓某证言,证实2017年5月24日晚上,其和刘成等几个同事下乡回来一起吃了饭后去唱歌,点了几个小妹陪喝酒。当时陪刘成喝酒的是一个穿着白色裙子的年轻小妹,20岁左右。其同事于次日凌晨许便离开了包间,其见刘成与陪酒小妹聊得很火热,而且有很亲密的动作,有搂抱、亲吻等,所以就没有叫他,他也没有想同路走的意思。第二天其接到朋友的电话,说刘成被公安机关关押了。1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24日晚上,其和、刘成等同事下乡回来吃饭后,一起到娱乐会所唱歌。唱歌喝酒中其出去接电话,回到包间后看见刘成跟一个穿白色连衣裙的女子在一起聊天,还有一些尺度比较大的动作,抱在一起喝酒、亲吻。大概到次日凌晨离开包间,同事邓某让其给刘成打电话。其在车上给刘成打电话,刘成说已经回家了。其回到家后再次给刘成打电话没有接。19、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其在巴州区会所做陪酒服务小妹,包括陪酒,偶尔客人耍高兴可以抚摸。2017年5月24日晚上10点过,包间有客人选中了其陪酒,听旁边的男子说选中其的男子叫刘成。其看刘成已经喝得比较多了,把头用手撑着坐在沙发上。其换了一件白色连衣裙后进入包间,刘成将其抱住,说喝酒的时候和他一致对外。后陆续又喝了三四瓶啤酒,刘成到包间外面接了个电话后到包间内的厕所里呆了近半个小时,将他叫出后,刘成一直躺在沙发上睡觉。到5月25日0点以后,那些男子结了帐都走了,留下刘成一个人躺在沙发上。其将刘成扶出,见刘成喝醉,朋友也没人管他。其决定送刘成到明珠酒店去休息。到了酒店后,刘成趴在大厅沙发上,其去前台用其的身份证开的房间。付款是刘成拿来银行卡,把密码说了,其输入的。后其将刘成扶进房间转身准备离开时,刘成突然拉住其手不让离开,让其陪他睡觉,他抱着其睡着了,其就可以走了,并说不会对其做什么。其没有脱鞋和衣服背对着刘成侧身睡在床上,刘成从背后将其抱着睡了接近十分钟,其对刘成说要离开,刘成不让走。过了一会儿,其又说要离开,刘成抱着其不让,并威胁说再说离开就要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因其兰姐和男朋友不断打电话,其急切想挣脱离开,刘成用手使劲将其按住压在身下,脱掉其穿的丝袜打底裤、内裤、衣服和胸罩,骑在其的身上再将自己的衣服裤子脱完,其边用双手推他胸部边大声喊叫,刘成强行对其进行了奸淫十多分钟。在奸淫过程中,其咬了刘成肩部,用手抓伤他肩膀。刘成与其发生性交后,其很气愤还在哭,刘成拿着手机在其面前移动,不知道是在用手机拍摄。其哭着进卫生间洗了澡,其穿衣服时刘成也去洗了澡。其穿上衣服要走,刘成说要送其回去,趁他不注意开门出去后在明珠大厅沙发上边哭边报了警,其又怕刘成从后门跑了,上去假装拿东西,让刘成待在里面不要动。刘成警觉的把门关上,其又敲门要求刘成送其。刘成开门出来与其同路下了电梯,在大厅电梯口警察来了,将其与刘成带到了公安局刑警大队。20、被告人刘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5月24日18时许,其与同事一起吃饭喝酒后到KTV去喝酒唱歌,其点的陪喝酒女娃之前不认识。其因为喝酒喝醉到包间内的厕所去呕吐坐在马桶上休息了半小时左右,被叫到包间躺在沙发上。后陪喝酒的女的和邓某两个人扶其走出KTV大门口,邓某就没有扶了。陪喝酒的女的拦了辆车,把其带到明珠宾馆扶其到大厅的沙发上躺着,她到前台去开房。其走到前台拿的银行卡刷的房费,密码是说的,她帮其输的。开放房后,她把其扶到房间里准备离开。其拉住她不让离开,叫陪其睡觉,其强行抱住陈某在床上睡了一会,醒来后看陈某还在床上。其性欲来了,强行将陈某的丝袜和裙子脱掉,对陈某进行奸淫,陈某反抗,用手抓其肩膀,推其身体,并喊叫,让其不要这样。其忍不住,没顾陈某的反抗,压在陈某身上强行对其进行了奸淫。其用手机拍摄陈某的脸部和下身,是为了让她不要反抗和害羞。事后陈某去卫生间洗了澡穿好衣服开门出去了。其穿好衣服喝了一瓶水,陈某又来敲门说拿东西,并叫其在房间里等到,其说送她回去,她跟着其走,在电梯口处,警察来把其和陈某带走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采用拉拽、按压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强奸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成犯强奸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交的事实,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陈某在喝酒陪侍服务过程中,与被告人刘成交往行为过分亲密,且明知被告人醉酒自行决定只身将其送往酒店开房,并同意陪被告人睡觉,对被告人刘成强奸犯意的产生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陈某有引诱被告人犯罪的行为,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对被告人刘成犯罪具有引诱行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成强奸行为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成亦供认不讳,且有鉴定意见予以印证,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成强奸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成犯罪属于偶发性,临时起意,具有坦白行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请求对被告人刘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利,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刘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蒲升元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