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蔡小明与林文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明,林文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6573号原告:蔡小明,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文珠,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明与被告林文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蔡小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余良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陈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