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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蔡小明与林文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明,林文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6573号原告:蔡小明,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文珠,男,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明与被告林文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蔡小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余良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伟书 记 员 陈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