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9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超龙、杜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龙,杜科,王娟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9138号申请人:李超龙,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宝,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科,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王娟艳,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李超龙诉杜科、王娟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杜科、王娟艳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杨庆宝以其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房产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科、王娟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杨庆宝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房权证合产字第××号)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小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