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执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华祥、李英杰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祥,李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449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祥,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李英杰,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祥与被执行人李英杰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英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英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坤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伊德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