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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9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26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