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9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9260号原告:徐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