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刚与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76年2月11日生,贵州省纳雍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342048。法定代表人:邓小顺,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云0124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共计210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3400元,合计2123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了申请执行人在诉前保全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云0124民初7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