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潘秋花、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秋花,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江山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潘秋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水荣,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峡口镇柴村。法定代表人:管柏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山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双塔街道乌木山一区76号。法定代表人:颜梅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管柏成,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被执行人颜梅华,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山市。潘秋花与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江山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3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秋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违约金,义务人江山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管柏成、颜梅华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有8个,案件标的3599423元。被执行人管柏成、颜梅华与案外人张建国、吴益梅、毛飞按份共有的位于杭州市××城区××层的房产已在本院(2016)浙0881执2699号案件中处置完毕,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2017年10月17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管柏成、颜梅华所有的位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广场××、2017商的店面,因本案无首封处置权,该财产未能处置。同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管柏成、颜梅华在江山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投资股权,但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30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50元,用于支付被执行人关联案件的申请执行费和诉讼费。2017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江山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仅有的银行存款5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潘秋花。因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江山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江山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明信息及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潘秋花,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普洛蒂亚园艺有限公司、江山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柏成、颜梅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