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燕景良、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景良,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燕景良,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因良,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大码头镇经管站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码头镇屋子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大码头镇经管站代管资金直至80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