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王贤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贤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2768号原告:天津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得胜街道长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宁秀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慧,女,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所大连市旅顺口区通海街。被告:王贤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王贤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姗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乔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