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魏学平、高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学平,高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财保89号申请人:魏学平,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山东省即墨市。担保人:彭晓燕,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岩,男,1981年7月19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系鲁C×××××号车辆所有人。申请人魏学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岩所有的车牌号为鲁C×××××号轿车一辆。担保人彭晓燕自愿以��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申请人因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岩所有的车牌号为鲁C×××××号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彭晓燕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三、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明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