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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16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黄平与黄苏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黄苏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1688号之二原告:黄平,女,199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浙海,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露璐,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苏珍,女,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诉被告黄苏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1900元,由原告黄平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金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