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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旭、丁溪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旭,丁溪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35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涵,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文苑南路**号。被申请人:张旭,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被申请人:丁溪潺,女,年籍不详,住址同上。申请人李涵因于被申请人张旭、丁溪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苏0312财保35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丁溪潺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查封申请人李涵位于铜山新区盛世年华3A#-1-801室的担保房产。申请人另提供担保金5000元作为担保。现申请人李涵以查封车辆超过30日未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丁溪潺所有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李涵位于铜山新区盛世年华3A#-1-801室房产的查封。三、申请人李涵缴纳的担保金5000元予以退还。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李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