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民初7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第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1民初7090号原告: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塔坪路6号金龙商贸广场C幢2楼。法定代表人:林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廷翌,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第四,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德联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靖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