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9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周小英、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英,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英,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6号富丽大夏703-705号。法定代表人肖忠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大邑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周小英申请执行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46560元。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宏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大邑县花水××镇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已停工多年,尚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另外,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小英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唐 鑫审判员  康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