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1执7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朱葛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村民委员会,朱葛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7112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法定代表人:高拥军,主任。被执行人:朱葛飞,男,汉族,1981年3月26日生,住浙江省缙云县。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村民委员会与朱葛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判决书:朱葛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其占用的位于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20组的30.5亩土地。因朱葛飞未按期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行为为朱葛飞返还其占用的位于常熟市支塘镇枫塘村20组的30.5亩土地。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对本案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支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陶建清审判员  苏志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志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