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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刚与姚爱君、邹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刚,邹俊杰,姚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吕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1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邹俊杰,男,汉族,生于1978年7月22日,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姚爱君,曾用名姚爱静,女,汉族,出生于1983年10月4日,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蓬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吕刚申请执行邹俊杰、姚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邹俊杰、姚爱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邹俊杰、���爱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