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恢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蔡明春申请王兴国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明春,王兴国,康艳君,王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蔡明春,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王兴国,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康艳君,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王会强,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蔡明春申请执行王兴国、康艳君、康艳君、王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2015)肇昌商初字第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明春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兴国、康艳君、康艳君、王会强应支付申请人469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兴国、康艳君、康艳君、王会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2执恢字第2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广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