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执异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苏岳、李翔与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岳,李翔,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执异字第13号异议人:苏岳。申请执行人:李翔。被执行人: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千峰南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高宇亮职务:总经理在本院执行申请人李翔与被执行人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苏岳于2017年8月29日对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旱西关街8号(土地证号为[2002]001**)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苏岳称,其于2003年3月26日购买了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太原市旱西关街8号3幢2单元11层112B号房屋,于2016年9月14日经贵院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故请求解除本院对旱西关街8号(土地证号为[2002]001**)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提供(2009)杏执字第56—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佐证。申请执行人李翔称,被执行人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偿还借款500万元和利息,我就同意解除查封。本院查明,我院(2007)杏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翔购房款五百万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09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旱西关街并证地国用(2002)00111号和(2002)00112号土地使用权。异议人苏岳与被执行人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坐落于太原市旱西关街8号3幢2单元11层112B号房屋现归异议人苏岳所有。本院认为,异议人苏岳与被执行人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是,我院(2007)杏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西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旱西关街并证地国用(2002)00111号和(2002)00112号土地使用权程序合法,且本案尚未履行,解除查封于法无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苏岳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马 勇审判员 马一平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福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