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843号原告李某1,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某2,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