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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843号原告李某1,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某2,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