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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450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何江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何江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450号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山口铺村。经营者:黎松柏,男,1958年12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丰盛,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何江纯,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何江纯租赁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民初177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何江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XX瑶族自治县诚信建筑器材租赁部租金12503元、返还租赁物450套顶托(价值6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0元及公告费560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燕娥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荣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