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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杨润保与湖北通路易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恒盛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91民初264号原告:杨润保,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维丰、李慧杨,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代为陈述事实和理由,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辩论,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反诉,代为上诉,代为签收和领取法律文书)。被告:湖北通路易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路易招网络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创业服务中心B座201室;现营业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柳身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恒盛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商盟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追日路2号创业服务中心C303-3号。法定代表人:梅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飞,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被告:高珊,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现住址不详。原告杨润保与被告通路易招网络公司、恒盛商盟公司、高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润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杨,被告恒盛商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通路易招网络公司、高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润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人民币448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进一步明确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返还合同款44880元的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原告加盟了被告推出的网商项目,原告先后向被告通路易招网络公司支付了合同款共计人民币74880元,被告恒盛商盟出具发票,被告湖北通路易招网络公司向原告颁发了《授权证书》。根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开展任何项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退还合同款,至今仍有44880元未退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恒盛商盟公司辩称,其与杨润保签订的有正式商业合同,且合同也是正常履行,不能由原告想退就退。杨润保交付的款项都开具有正式发票。即使要退款,也应当以合同条款及发票为准。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其提供的与本案有关联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1月18日(甲方)与杨润保(乙方)签订《创者学吧代理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甲方本着肩负回报社会的责任,为创业者提供网上创业项目。解决很多人苦于有资金无项目的难题。……甲方授权乙方成为创者学吧项目代理商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特此指定乙方为创者学吧项目北京市核心代理商,依据本协议面向客户开展授权产品业务;乙方接受该指定,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履行该指定下的各项义务。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负责在有关市场活动中公布乙方为授权业务代理商,并向乙方提供代理商客户管理系统;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每天10—20个优质客户自动分配在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代理商客户管理系统后台;并为乙方提供7天代理商实战集训服务;提供相关市场及技能培训……。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应当以“授权产品代理商”的名义,使用甲方统一制定并提供给乙方的宣传图片、文案、成交话术……。四、费用条款,甲方为乙方代理创者学吧项目提供后续产品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需向甲方缴纳项目代理费30000元人民币。付款方式,户名湖北恒盛商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账号42×××9642×××96。五、合同期限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期满协议自动终止。六、双方违约责任,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该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落款处有恒盛商盟公司的公章及杨润保的签名。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恒盛商盟公司交纳加盟费3万元,恒盛商盟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杨润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30000元,载明为服务费。恒盛商盟公司对该票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正常履行,不应退款。杨润保另提供通路易招网络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其发放的授权证书一份,载明兹授权杨润保为旗下“UEI英语光盘/创业宝典/国学早教机/巴布早教机/职能早教机/淘宝开店教程…….产品代理商。恒盛商盟公司认为该授权证书与其公司无关,产品系通路易招网络公司提供,恒盛商盟公司只负责提供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品牌推广等服务。庭审中,杨润保陈述其向通路易招网络公司交纳的也有款项,但时间太久,已无法提供凭证,通路易招网络公司曾退给原告4万多,还剩44880元未退;通路易招网络公司与恒盛商盟公司系业务合作关系,高珊系通路易招网络公司的财务人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代理合同、授权证书、发票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杨润保与恒盛商盟公司签订的《创者学吧代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代理合同约定,被告恒盛商盟公司应当承担为杨润保提供网络销售平台、品牌营销推广、培训以及网络技术支持等服务的义务。但在原告缴纳代理费后,被告恒盛商盟公司并未向其提供上述服务,导致杨润保签署该代理合同的目的难以实现。被告恒盛商盟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被告恒盛商盟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属消极应对本案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因该合同已经于2016年12月15日到期,已无解除合同的必要,故对于原告交纳的3万元合同款,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为44880元,缺乏证据证明,对超出3万元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还要求被告通路易招网络公司、高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通路易招网络公司、高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恒盛商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润保返还合同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润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480元,由被告恒盛商盟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长 刘 桢审判员 臧玉红审判员 管龙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