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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1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宋俊峰、张振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峰,张振远,齐成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878号申请执行人:宋俊峰,男,195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张振远,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执行人:齐成法,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832民初28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张振远、齐成法所有的银行存款一百二十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慧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敬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