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3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郭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玎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3520号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惠泽路66号翡翠花园4栋负一层。法定代表人王黎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伟明,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玎玲,女,198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玎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以自行与被告郭玎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郴州欣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国人民陪审员 任 萍人民陪审员 周汉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章正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