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107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祖彬与陈祖楷、陈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祖彬,陈祖楷,陈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10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祖彬,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被执行人:陈祖楷,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被执行人:陈标,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江南镇。关于陈祖彬与陈祖楷、陈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150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祖楷、陈标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陈祖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1503执1074号执行案件予以受理。经本院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祖楷的一套房屋后,被执行人陈祖楷、陈标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祖彬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行。现本院查封的上述房屋正在执行异议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