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02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董建旺与潍坊高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世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旺,潍坊高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世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3657号原告:董建旺,男,汉族,1981年11月2日生,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潍坊高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福寿东街6565号荣祥花园2号楼D-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5599459372.法定代表人杜雪梅,该公司经理。被告:曹世亮,男,汉族,1981年8月19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董建旺与被告潍坊高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世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董建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建旺自愿撤回起诉,且不因此损及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董建旺负担。审判员  王炳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