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法执字第8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贾娇与刘玲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娇,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娇,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玲,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娇与被执行人刘玲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玲履行(2014)临尧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刘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4日以本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97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玲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九州花园小区1号楼8单元2层202室房屋及晋LHR8**瑞麟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玲位于临汾市尧都区九州花园小区1号楼8单元2层202室房屋及名下晋LHR8**瑞麟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屈文明人民陪审员 齐海丽人民陪审员 曾翠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