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巴宗臣与被执行人洪长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宗臣,洪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258号申请执行人:巴宗臣,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海阳市东风大道温州商贸城大门北。被执行人:洪长水,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望格庄村闵达石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阳市人民法院(2017)鲁0687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洪长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长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长水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波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