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柯金山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金山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金山,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岳西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岳西县。被告人柯金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金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储昭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柯金山饮酒后从岳西中学附近驾驶号牌为浙B×××××号的小汽车到天堂镇回龙小区内,在将车开出时,将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浙C×××××号小车碰擦,柯金山继续驾驶该车,驶出大门,进入沪聂线向东(以城关往来榜为准)行驶500米。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处警时,发现柯金山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柯金山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63mg/100ml。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报告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柯金山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柯金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柯金山饮酒后从岳西中学附近驾驶号牌为浙B×××××号的小汽车到天堂镇回龙小区内,在将车开出时,将停放在该小区内的浙C×××××号小车碰擦,柯金山继续驾驶该车,驶出大门,进入沪聂线向东(以城关往来榜为准)行驶500米,被小区安保人员储某1发现。并通知车主吴某。吴某到场后,柯金山与其争执,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吴某报警。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二中队处警时,发现柯金山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柯金山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63mg/100ml。为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柯金山父亲柯某系残疾人,被告人柯金山家庭经济困难,系在册贫困户。上述事实,被告人柯金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抽血照片,证人刘某1、刘某2、储某1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金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柯金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自愿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参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金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二千元。(罚金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东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芳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