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侯泽满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泽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4322号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曾坑白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74995。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侯泽满,男,1987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第三人:中国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工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F307600266。代表人:施能升,该行行长。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泽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少雄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人民陪审员 郑莹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瑜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