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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5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李金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李金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58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公园街2号。法定代表人:吴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枝,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告李金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以原、被告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减半收取计388.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燊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