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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曼筠、邓丽霞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曼筠,邓丽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03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锦锋,广东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曼��,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伟、宣承永,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丽霞,女。上诉人黎子健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8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黎子健上诉称,案外人广州市米堡商贸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甘普华之间因签订《场地转租及资产转让协议》才产生了合同转让的事实,在此情况下,案外人甘普华才是合同受让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邓丽霞(承租方)间为租赁法律关系,现被上诉人认为其受让了相关债权进而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不属于租赁法律关系,也不属于合同转让关系,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由上诉人黎子健作为担保方,由原审被告邓丽霞与案外人广州市米堡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承包租赁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另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及《债权转让通知书》显示,案涉债权及相关其他权利已由案外人广州市米堡商贸有限公司一并转让给被上诉人黄曼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三条规定,各方当事人应受到《物业承包租赁合同》管辖协议的约束,因此,原审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钟育周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玮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