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39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俊平、张玲娥与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平,张玲娥,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997号之一原告:杨俊平,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原告:张玲娥,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俊平、张玲娥与被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杨俊平、张玲娥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俊平、张玲娥撤回对兴宏(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王菊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