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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傅生龙与付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生龙,付木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786号原告:傅生龙,男,193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代理人傅全旺,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址同上。系傅生龙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付木水,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傅生龙诉被告付木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傅生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全旺以原告年事已高、行动不便、被告一直联系不上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傅生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傅生龙负担。审 判 长  蔡芳芳审 判 员  陈样春人民陪审员  邓雄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