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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劲松与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劲松,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陈劲松,男,1960年8月12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山店镇,组织机构代码751016505。代表人:程福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劲松与被执行人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冶市金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恢3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