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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燕、崔之学其他案由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崔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1627号申请人陈燕,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崔之学,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终3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崔之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陈燕二审案件受理费3526.7元、执行费19.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燕以被执行人崔之学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终3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帆审判员 黄小春审判员 曹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瑞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