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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86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邵琼英、谢春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琼英,谢春光,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625号申请人:邵琼英,女,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谢春光,男,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张琴,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邵琼英、谢春光诉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邵琼英、谢春光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7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本市瑶海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邵琼英、谢春光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7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财产邵琼英、谢春光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