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杜代富与贾太章、边吉珍、贾怀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代富,贾太章,边吉珍,贾怀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财保169号申请人:杜代富,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10日,住旺苍县。被申请人:贾太章,男,汉族,生于1948年11月17日,住旺苍县。被申请人:边吉珍,女,汉族,生于1950年11月30日,住旺苍县。被申请人:贾怀民,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5日,住旺苍县。申请人杜代富与被申请人贾太章、边吉珍、贾怀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贾太章、边吉珍、贾怀民的XXX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8262元。杜红武自愿将其号牌为XXX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贾太章、边吉珍、贾怀民的银行存款18262元;二、对杜红武的私有车辆(XXX)予以查封,不得办理转移登记,由杜红武保管使用,不得转让、毁损、隐匿、设定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金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强朝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