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恩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勇,张恩明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刑初492号自诉人陈良勇,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光山县。被告张恩明,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张恩明犯拒执罪的刑事责任。自诉人陈良勇以被告人张恩明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并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恩明在自诉案件审理期间与自诉人陈良勇达成了和解,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自愿申请撤回自诉,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良勇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闻传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