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陈金洪与西安居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凭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洪,西安居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杨少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洪,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西安居天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被执行人:杨少卜,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由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18005元,未执行标的318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