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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屈明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明,汪春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屈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汪春标,男,汉族。屈明申请执行汪春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35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屈明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汪春标目前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屈明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汪春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350号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立勋审判员  刘怀斌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