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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喻忠华与彭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忠华,彭天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748号原告喻忠华,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谢向平、杨光贵,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天佑,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东门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华诉被告彭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忠华于2017年10月2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喻忠华负担。审判员 夏 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