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喻忠华与彭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忠华,彭天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748号原告喻忠华,男,1975年4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委托代理人谢向平、杨光贵,贵州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天佑,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住福泉市金山办事处东门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忠华诉被告彭天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忠华于2017年10月24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忠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喻忠华负担。审判员 夏 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