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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国富、朱正有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富,朱正有,朱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909号申请执行人:朱国富,男,195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朱正有,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朱桂香,女,198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执行朱国富与朱正有、朱桂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