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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夏红星、夏跃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红星,夏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268号申请执行人:夏红星,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祁县。被执行人:夏跃峰,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1302执2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