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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5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利钢木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庆市金利钢木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5执68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职务局长。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利钢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吴春秀,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大庆市金利钢木经贸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岗人社监令字【2016】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大庆市金利钢木经贸有限公司拖欠计秋百等23人2014年1月-2016年10月工资75142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杨连松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占伟 微信公众号“”